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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试行)

发稿单位: 湖南省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 1991.6.17
内容如下:
一、为了认真贯彻招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学位办公室颁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确保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凡经国家教委批准,国家承认其的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含自学考试)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暂行规定》和本《实施办法》各项条件的,均可提出书面申请。
三、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有权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院校负责,由这些学位主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部门(包括本科成人教育部门)只负责推荐工作。我委由高教处归口管理。
四、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应贯彻《暂行规定》中关于“择优授予”的原理,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学兼优。
  2、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暂行规定》第三条,即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
    a、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b、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参加省和授予学校组织的学位申请有关课程考试,成绩一次达到规定的要求。
  4、其他方面应按照各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执行。
五、授予程序
  1、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学校或颁发毕业证书的单位提出个人申请,并交纳申请费、考务费。
  2、各类成人高等教育部门应在毕业生毕业后三个月内,对申请者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认真审查,择优向本科或专业相同、相近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位办理推荐手续,提供推荐者有关材料。
    a 花名册和经省教委验印的毕业证书或省自考办颁发的毕业证书复印件;
    b 就读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
    c 政治表现(毕业鉴定材料,所在单位的书面政审意见);
    d 全部课程成绩;
    e 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果等);
    f 授予学校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材料。
  3、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教务处(或学位办公室)对各类成人高等教育送交的学位申请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一个月内,将是否接受推荐申请的结果通知推荐单位。
  4、被受理的申请者应及时参加学位申请课程考试。考试科目为:基础课,公共外语课各一门,专业主干课二门(含技术考核)。外语考试由省教委统一组织(按三级英语要求命题)于每年十一月份进行,其他考试课程(包括外语其他语种)由各授予学校按照全日制本科教学大纲要求组织考试,考试课程由学校审定。考试课程和考试大纲报我委备案同意。
  5、高等学校主管学位的工作部门将通过考试的学位申请者的有关材料汇总成册,送有关进行审核,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专家组提出的建议授予学位者逐个复核,复核通过,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得再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六、各类成人高教主管部门报送推荐名单及材料时,应同时规定向学士学位主管部门交纳考务、评审等费用。费用由学位申请者本人自理。
七、学位申请者,推荐单位以及学位授予单位,在申请、推荐和审核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暂行规定》和本办法执行,我委将不定期对各高等执行学校情况进行检查。凡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撤销已授学位,暂停或取消学校授予成人学士学位的资格。
八、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湖南地区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所有高等院校。
九、有关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均按本办法办理。以前我省有关方面所发文件自行取消。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在省教委。
十、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十一、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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