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授予函授、夜大学本科
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函授、夜大学本科教育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拥护改革开放,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初步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能力。
(三)已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按照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合格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能力。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二)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
(三)累计补考超过所修课程20%者;
(四)留级以后,累计补考二门次以上(含二门次)者;
(五)外语成绩未达到国家(省、市)通级要求者。
三、授予函授、夜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一)由成人教育学院对函授、夜大学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材料认真进行审核,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标准的学生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初审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查。
(二)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颁布 |